■學員須知■ 延期、轉班、轉讓、退費規定辦法:
學員個人如因故無法如期上課,得依以下規定辦理延期、轉班、轉讓、退費,辦理以一次為限(「擇一」辦理)。目前未採用數位教材及預錄重播等方式進行課程,故本辦法適用於現場之實體課程及因應防疫所需之線上同步班級或複合式(混成)班。
【延期或轉班、轉讓辦法】 1. 自開課日起,
第二次上課前(不含當次)可辦理課程之延期或轉班、費用轉讓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2. 轉入之課程費用較原報名課程費用低者,不退已繳差額;轉入之課程費用較原報名課程費用高者,須補足差額。請留意。
3. 請保存繳費時之電子發票或紙本發票,以便辦理延期、轉班、轉讓或退費手續。辦理延期以延至下一梯次課程為限。已辦理延期或轉班、轉讓(限辦理一次),則不得再次要求退費。
【退費辦法】 1. 課程因故(例:天災、法定傳染病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未能開班上課或停班、停課者,將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依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
2.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
個人因素無法上課,依退費基準原則辦理。
3. 學員如需申請退費,請另填寫退費申請書。
【退費計算基準原則】 1. 學員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95%。但所收取之5%部分超過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2. 學員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90%。
3. 學員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80%。
4. 學員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70%。
5. 學員於實際開課日期起
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50%。 6. 學員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
全數不予退還。
7. 本項所指之已繳交費用不包含企業贊助款之扣抵;僅以當次報名實際繳交之費用為限,如有退費申請時,則原企業贊助款項可全額續予以保留使用。